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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5-06

《邯郸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》政策解读

 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《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《邯郸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》,已于近日正式发布, 2018121日起正式施行。

一、制定《规定》的必要性

我市地处晋、冀、鲁、豫四省交界,309国道纵贯东西,106107国道横穿南北,与17条省道形成了交通便捷的公路网络,既是晋煤东运的主要通道,又承担着钢铁、砂石等建筑原料运输任务。近年来,我市采取多项措施,加大了公路运输违法超限超载的治理力度,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,但仍然存在超限违法现象严重、现场执法不够规范、违法超限车辆避绕检测站等现象,制约或弱化了“治超”工作的深入推进。为进一步推行科技治超,加强公路运输超限管理,制定本《规定》十分必要。

二、主要内容

《规定》共23条,分五个部分,第一部分为总则(第1条至第4条),主要规定了目的和依据、适用范围、部门职责、超限认定标准等内容;第二部分为非现场执法信息系统建设(第56条),主要规定了建设主体、信息共享、设施设置及公告等内容;第三部分非现场执法规范(第7条至第15条),主要规定了技术监控数据采集、审核、消除规范,同时明确了对超限行为管辖、督促等内容。第四部分为法律责任(第16条至第21条),主要规定了“黑名单”管理和行政处罚措施。第五部分附则(第22条至23条)。

三、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

(一)关于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问题。在现场执法中,调查取证需要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,但非现场执法过程中没有执法人员,抓拍的数据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,在实践中有分歧。我们认为,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(四)项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,自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。因此在第8条予以明确,同时在第7条规定,电子数据应当清晰、准确地反映货运车辆总重、轴数、号牌、车向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、地点等。

(二)关于管辖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可能横跨多个县(市、区)域,多个非现场执法点可以采集(发现)其违法行为。为降低执法成本,便于处理违法行为,参照公安部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》(105号令)第五条的规定(违法行为发生地、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管辖),我市《规定》第13条规定,本市超限车辆,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车辆登记地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,外地超限车辆,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路管理机构管辖。

(三)关于从轻处罚。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,需要严格的调查取证、询问、送达等程序,如果当事人积极配合,可以降低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。为鼓励违法行为人主动接受处理,《规定》第18条规定,当事人在15日内主动接受处理的,可给予从轻处罚,罚款数额可以下调20%,有从重情节的除外。

(四)关于管理措施。《规定》对超限车辆规定了两种管理措施,一是“黑名单”管理,二是行政处罚。第16条规定,发生三次以上超限行为且不接受处理的,按有关规定列入“黑名单”,并纳入政府信用信息系统。第17条明确了超限运输的处罚标准,第19条和20条,针对逃避检测、损坏检测设施的行为,设定了3万元以下罚款,符合地方立法权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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